欢迎进入吴忠市利通区党建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热点推荐

关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1-11

2012-01-11 08:38:00

(宁组通〔2005〕3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全区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生活区党委同意,决定在《国家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及我区有关配套政策正式出台之前,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审批权限上收,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审核,从严掌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确因工作需要从企事业单位(含部门直属的不参照和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调任相当职务层次的人员,担任处级职务和县(市、区)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二)接收调任人员的各级党政机关必须有相应的空缺编制和空缺职数。
  (三)应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含国有控股企业代表国有资产方的工作人员)。
  (四)是公务员过渡前经自治区人事厅认可或批准录用的国家干部;或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分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是在全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中,通过笔试、面试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从参加面试之日起计算,两年内可按报考时的原职级调任)。
  (五)调任正处级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副处级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县(市、区)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有特殊工作需要的,报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调任处级职务及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七)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业务领导职务的,必须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三年以上;急需的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业务职务的,必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调任处级职务和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担任相应职级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八)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九)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十)身体健康。

  二、党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需要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选调处级职务干部及科级领导干部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调任科级领导干部时,必须事先向地级市委组织部申报。县(市、区)组织部门在核定空缺编制、空缺职位和严格考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研究提出拟调任人选,由地级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2、根据工作需要,地级市调任处级干部时,必须事先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申报。所在市委组织部门在核定空缺编制、空缺职位和严格考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研究提出拟调任人选,由地级市委组织部统一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3、区直各党政机关拟调任的处级干部人选,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按照区直党政机关现行处级干部调动程序申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4、办理调任手续。市、县(市、区)拟调人选经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调任和任职手续。区直党政机关拟调任的处级干部人选,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按照区直机关现行处级干部调动的有关要求,办理干部调动和任职手续。

  调任干部审批需报送以下材料:市、县(市、区)党委或区直党政机关党组(党委)关于调任干部的公函、编制部门核发的控编单、《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考试或考察材料、调任人员档案以及调任所需的其他材料。

  国家公务员调出各级党政机关的,由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从各级党政机关调出的工作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工作安排、工资待遇等人事管理事项,由调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调入单位有关规定确定。

  三、党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的有关要求

  1、全区各级党政机关需要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选调2000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务层次相当的人员担任处级职务及科级领导职务时,应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择优任用。有特殊需要的,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2、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含地级市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管理

  党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领导干部工作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工作和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批管理,从严把关,认真抓好落实。从今年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工作进行抽查,凡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调任的,调任手续一律无效,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审批人、办理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内部掌握,不对外宣传,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编辑】:
【来源】: